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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源头监管 规范网络交易
随着“传统产业+互联网”不断兴起,网络购物因便利、快捷、低成本等优势,逐渐成为当前人们消费主流,而随之引发的网络购物纠纷也逐渐增多。
  当前,网络购物案件易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网络购物环境具有虚拟性,买卖双方信任度较低。在网络购物活动中,商品经营者主体身份难以确定,买卖双方通常以虚拟的网名进行商品沟通或账户交易,这使得双方因内心认同偏差难以建立牢固的信任关系,也使道德自律内在约束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经营者弄虚作假提供有利条件。二是商品信息不全面,消费者知情权受限。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因无法直面商品和经营者,往往要借助经营者网页上的商品介绍了解商品信息,但网页上载明的商品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难以对商品的质量、规格、功效等信息有全面准确的认知。因难以判断商品的性能和品质,且易受经营者宣传广告的误解和诱导,就难免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网络购物纠纷。三是行政监管缺失,部门职责不清。因网络平台及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各级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难以进行明确的属地认定,致使监管责任不清。四是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由于网络经营者在预设的电子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对其有利的管辖条款,即由网站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从而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使部分消费者由于异地诉讼成本高昂而放弃诉讼维权的方式。
  为规范网络购物行为,笔者建议:一是实行网络购物实名制。对网络经营者身份信息进行全面披露,促使经营者诚实守信,防止出现恶意欺诈行为。二是加强网络购物中的行政监管。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监管体系,加强网络商品买卖行为的源头监管,明确属地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避免出现职责不清、交叉重叠状况;加强网络购物平台的监督和指导,通过完善电子台账制度、大众评审制度、淘宝仲裁制度以及其他配套机制,促使网络购物平台逐渐规范化;加大对网络购物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经营者诚信经营记录,把肆意欺诈消费者的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三是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原则,联合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网络购物平台上的卖家代表、消费者代表以及行业协会等多元力量,构建在线解决机构;制定在线纠纷解决实体规则和裁决程序规则,建立在线案例库,解读网络购物相关的格式条款,为网络购物纠纷开辟出预见性解决方案。四是完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明确网络交易平台合法性审查义务,若其未对网络销售者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应与销售者或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适当扩大协议管辖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范围,同时也要完善该类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规则,加重经营者在订立纠纷管辖格式条款中提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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