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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网站数据引流,一网络公司被判赔105万
数字贸易时代,用户及流量成为互联网企业的竞争核心,流量争夺过程中亦滋生了新型竞争行为。3月29日,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网络公司因盗用他人网站数据引流,并虚构相关服务内容被判赔偿105万元。
  
  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称,其运营的某网站主要服务汽车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在网站提交针对汽车质量问题的投诉后,网站会与汽车厂商联系并督促解决。
  2021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网站中,有5.2万余条消费者投诉信息与原告网站展示的信息相同或者近似,且投诉日期均晚于或等同于原告网站上的日期,部分投诉信息的附图中甚至还带有原告水印。自2015年至今,被告网站上显示的投诉编号数量超过11万,但投诉进展绝大多数为“结果审核”或“企业处理”状态,并无“完成”状态。
  原告认为,被告系复制原告网站的投诉信息为自身引流,并虚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已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05万元等。
  鉴于被告公司未能提交投诉信息的合理来源,也未就相同或相似投诉信息做出合理解释,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网站中使用原告网站5万余条投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不正当利用原告网站投诉信息、违法将该信息据为己有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规制。
  此外,被告在其网站虚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等,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网站经营规模、影响力、服务效率产生误认,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105万元。
  朝阳法院提醒,互联网企业基于长期经营而自行搜集、整理或促使用户主动上传至其网站的数据信息,能够成为其积累的经营资源和市场优势,其据此获取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互联网经营者使用他人搜集、整理的信息时,应当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兼顾信息权利人、信息搜集主体、信息使用主体的利益平衡,采取对他人损害最小的措施,否则可能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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